2006年12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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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兴华案争议是程序正义之争
毕舸

  11月8日,备受瞩目的邱兴华杀人案二审在陕西省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庭。二审辩论的焦点是邱兴华的杀人动机和他是否患有精神病。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,法庭决定择期宣判。同时,审判长在法庭上宣布,关于是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,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做结论。
  庭审中一个值得玩味的细节是,邱兴华本人认为无需精神病鉴定,但辩护律师坚持要提请精神病鉴定,说这也是其家人的意思。
  在法庭之外,专家们关于是否需要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争论也在展开,一直关注此案的著名精神病专家刘锡伟,在断定邱有精神病的前提下,要求“枪下留人”;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从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李玫瑾教授则认为:邱兴华属变态人格,具有刑事责任能力。
  如果按照以往的做法,像邱兴华这样连杀10人、罪大恶极的凶犯,早就“从重从快”枪决了。但此次对邱兴华案件的审理,舆论却开始转向——不少人呼吁要对此案审慎处理。我认为,围绕邱兴华案的种种争议,表现出从法学家、精神病学专家等精英人士,到参与讨论的普通民众,都已经逐渐形成了对自然正义的基本理念——人们对一个案件的司法程序应当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,进行了广泛思考与探索,并且基本形成了共识:程序正义既是对立法者的基本要求,又是对法律程序的现实评价准则,是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制度的终极根据。
  程序正义应当包括两项根本规则: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;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。因此,即使邱兴华本人认为无需精神病鉴定,辩护律师也有权提请精神病鉴定。
  当个体权利将要受到国家权力的不利影响时,国家机关应当给予当事人反驳对己不利观点的机会。这同样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,一个案件涉及到控辩双方的利益,必须让彼此了解对方的论点和依据,以便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意见。司法机关只有在充分听取双方的证据呈供后,才能做出决定。
  刑事法律规范不仅是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,而且也是司法者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裁判规范,是国家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。我国司法机关正越来越重视刑事法律的人权保障机能,从过去对社会利益、公共秩序的单纯强调,转变为社会保护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并重。
  所以,我希望能够对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。因为,法治就是用一套得到公众认可的、可以量化到执行层面的程序,来实现正义。而且,我们应当把程序正义作为依法治国的底线,如此,才会获得法治的长治久安。而邱兴华案的有关争议,就是一个很好的“程序正义之争”标本。